多人被处罚,山东警方通报
未主动报备、隐瞒行程、擅自外出...
五莲2人被处罚!
3月30日,五莲县公安局汪湖派出所在疫情重点人员排查中,查实辖区从潍坊市潍城区(中风险地区)返莲人员王某、王某某,存在刻意隐瞒、谎报行程、居家健康检测期间擅自外出等行为,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王某、王某某系叔侄关系,为五莲县汪湖镇村民,在潍坊市潍城区务工。3月23日中午,王某、王某某在村干部明确告知回家需要提前三天报备的情况下,从潍坊市潍城区(中风险地区)返回村内,不主动报备,在村干部联系王某询问是否返回村内时,王某谎称与其侄子王某某仍在潍坊,故意隐瞒其行程。
3月23日晚,村干部前往王某、王某某住处查看,发现二人已经返回。经过县委指挥部决定,其二人需要居家健康监测7天,不得外出。3月24日早上,王某翻墙离家外出,并在村内活动,被村干部发现后劝阻回家。3月30日,居家健康监测期满后,汪湖所民警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王某、王某某到所调查询问,两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王某、王某某的行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王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多人在东营被处罚
一、不配合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戴口罩、验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听从劝阻、提示。
警方提醒
自觉配合防控措施,不仅体现个人素质,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不配合防控措施,任性妄为,会带来病毒传播风险,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4月2日,纪某某在进入某小区时拒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测温验码要求,强行驾车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金水派出所依法对纪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二、不配合履行居家健康监测
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未做好个人防护随便出入,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
警方提醒
居家隔离通过物理上的隔绝,阻止无症状的密切接触者或潜在病人在社会上滞留与传播。如果不配合居家隔离,不仅不利于尽早发现密切接触者是否发病,延误救治,还会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安全,可能会在潜伏期内将病毒传染给身边的健康人群。
3月20日,民警在开展疫情防控点巡逻时,发现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东营的韩某某在居家隔离期间违反要求擅自外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胜利派出所依法对韩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三、宾馆等场所不主动落实责任
宾馆、酒店、商超、门店、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企业、洗浴、按摩、足疗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等防控措施,瞒报、漏报重点疫情地区来人。
警方提醒
宾馆酒店等场所人员流动较大,病毒传播风险高,如果心存侥幸,不落实登记、报备、排查、测温、消杀等防控措施,一旦有患者在此消费、停留,极有可能因人员聚集造成大面积扩散、感染,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安全。
3月10日,民警在开展宾馆行业疫情防控措施安全检查时,发现住在某宾馆的一名男子系从中高风险地区回到东营,该宾馆负责人未对男子入住情况向社区和公安机关报备,并给其办理登记入住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东六路派出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向社区报备
案例一:2022年4月4日,徐某在新冠疫情期间,乘坐火车从四川成都返新,未按规定向村居(社区)报备。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款二百元处罚。
案例二:2022年4月4日,王某在新冠疫情期间,驾驶私家车将外地返新人员徐某载回羊流镇,未按规定向村居(社区)报备。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款二百元处罚。
二、擅自离开检查点
2022年4月3日,李某在新泰市楼德镇泰楼路仁义庄口检查站点接受检查时,违反新泰市防疫规定,擅自驾车离开检查点。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款二百元处罚。
三、违反行业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案例一:2022年4月1日,孙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将自封控区来的朱某接至新泰市楼德镇某食品公司,导致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案例二:2022年3月20日至27日期间,金尊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宋某明知是疫情防控期且被通知暂停经营娱乐场所情况下,仍不听劝阻对外营业,导致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处罚。
四、扰乱防疫秩序
2022年4月4日,董某阻碍新甫街道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无故滋事,损坏防疫用品。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菏泽定陶两人故意隐瞒行程
被拘留10天
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
关于查处违反防疫规定的警情通报(二)
2022年4月1日,定陶区杨某某(男,31岁,南王店镇人)、李某某(男,34岁,滨河街道办事处人,系杨某某同乘人员)在明知自疫情高风险区返陶情况下,故意隐瞒行程,未遵守相关管控要求,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依法分别给予违法行为人杨某某、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当前,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工作安排,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2022年4月5日
各地疫情防控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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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海燕 校对: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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